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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2-17 17:14:4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1023刑更6号

罪犯王洪武,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于黟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6308131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黟县碧阳镇碧山村下马榨00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31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0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本院作出了(2024)皖10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洪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洪武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依法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同时,我院向黟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回函建议决定对罪犯王洪武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洪武病情诊断意见为:手术后恶性肿瘤化学治疗、结肠恶性肿瘤个人史、结肠癌术后肺转移,临床未治愈。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洪武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在居住地黟县实行社区矫正。

 

0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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