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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7:20:17 打印 字号: | |


 


 调解协议内容

 

一、江永权恢复位于西递镇潭口村乌株坑“池黄”高铁“西坑”便道占用林地植被面积0.5034公顷和西递镇石印村“池黄”高铁“石印1、2号桥” 占用林地植被面积0.2981公顷,全面种草(即黑麦草、高丹草)并重新造林,每公顷栽植枫香1110株(每亩74株);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土壤增肥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楚在覆土;

二、江永权全面清理林地内较大建筑石块等剩余物,沿等高线发现归集,形成水保带,清理带宽3-6m;栽植前穴状整地,每亩74穴,长边与等高线垂直。禁止全垦整地;选择枫香、高丹草、黑麦草于2025年3月前栽植完成;枫香栽植时先回填表土,或另行增加种植土,再植入苗木,按“三埋二踩一提苗”要领操作,要求根系舒展,苗木端直;

三、江永权在台地边缘及坡面设置原生植被保留带,在林地清理时予以保留;

四、江永权栽植后抚育三年,共抚育5次,前两年每年各两次,后一年1次,分别在每年的5-6月份、8-9月份进行。采取砍草扩穴抚育方式,每个抚育季全面清除林地内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杂灌草,保留原生目的阔叶树。禁止全垦抚育。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下,依法出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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