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023民初310号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黟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卢罗九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宋伟杰,黟县人民法院古民居法庭法官
联系电话:5541127
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古民居法庭
特此公告
附: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调解协议内容
卢罗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4643.85元,该款直接支付至黟县会计结算中心(账号20000095019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下,依法出具生态化解保护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