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3-07-03 08: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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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黟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对乙公司与该案另一被告甲公司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情形等情况又不清楚,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
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2023年6月28日上午,孙某本人按时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通过询问、质证、辩论等环节,法庭查明了本案相关重要事实,为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当事人将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后,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客观全面陈述案件具体情况,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发出本人到庭令,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