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原系黄山某公司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25%、20%、10%、5%的股权比例。2022年7月,四人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四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以540000元价款转让给王某,王某一个月内将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四人指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四人配合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王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于2022年8月将公司注册资本从300万元增至4000万元,但其未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四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兼顾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调。调解过程中,因转让关系已成定局,为保障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鉴于王某资金周转问题,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并为双方积极寻找解决途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厂房内物品、设备及新建的相关厂房折抵股权转让款,同时王某意识到自身过错,主动承担了四原告的律师费和本案的诉讼费,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