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公示第五批
  发布时间:2018-12-04 14:40:3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行不能案件公示

 

为坚决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提高公众认可度,严格执行不能案件认定,确保公开透明,强化执行监督,现将我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拟作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公开监督。

公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均可向本院举报。对提供尚未查证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的,经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给予奖励;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在10日内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559-55261775522822

 

附:黟县人民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名单

                           

 

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序号 案号 案名 被执行人信息
申请执行标的(元) 备 注             
1 (2018)皖1023执239号

汪静芳、汪立新、汪菊英、汪吉庆与武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执行人:武从永,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双河口4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46****001X。

 

369798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屯溪区人民法院徽州区人民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祁门县人民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歙县人民法院黟县政府网
联系我们:0559-552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