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行不能案件公示
为坚决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提高公众认可度,严格执行不能案件认定,确保公开透明,强化执行监督,现将我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拟作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公开监督。
公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均可向本院举报。对提供尚未查证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的,经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给予奖励;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在10日内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附:黟县人民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名单
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序号 | 案号 | 案名 | 被执行人信息 |
申请执行标的(元) | 备 注 |
1 | (2018)皖1023执239号 |
汪静芳、汪立新、汪菊英、汪吉庆与武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执行人:武从永,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双河口4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46****0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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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98元 |